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2樓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湯文億┌─────────────────────────────────────────────────┐│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璨園農業生物科技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95年1月25日│32,130元│AR0000000││││份有限公司 蔡友謙 │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