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皇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