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松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金勇建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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