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5,1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2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