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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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2號上訴人乙○○
之1號4樓之2甲○○丁○○○丙○○○
4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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