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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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定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定韋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4年度偵字第219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定韋因過失輸入禁藥,前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219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輸入之如附表所示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Nicotine成分,有該署104年6月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附卷為憑,是扣案之如附表所示菸油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菸油名稱│數量│├──┼────────────────────┼──┤│1│TheJuicemachine(G-SHOCK)│50瓶│├──┼────────────────────┼──┤│2│TheJuicemachine(MANGUEAIGRE)│49瓶│├──┼────────────────────┼──┤│3│HandofMIDASclarity(HoneydewMelon)│30瓶│├──┼────────────────────┼──┤│4│HandofMIDAScoldsnap(Blackcurrant│69瓶│││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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