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卓晉宇 被告 廖佩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伶潔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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