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2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萬世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即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
給付,除應依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
金額新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
約金,詎被告迄95年4月尚積欠原告103,344元(含消費款73
,575元、預借現金21,720元、已到期之利息6,249元及違約
金1,800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經提起本
件訴訟後,被告爭執上開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爰捨棄請求被
告按月應給付之1,000元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影本、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暨繳款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各乙
件為證。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
以書狀辯稱:對於欠款事實並無爭執,僅對欠款金額因原告
未提出相當證物而有爭議,且其因還款能力有限,請求違約
金部分能減免等語,然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已提出相關證物,
且原告已捨棄求違約金,被告上開抗辯尚不足以作為拒絕清
償之理由,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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