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之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4年度南小字第1415號侵權事件
,民國105年1月11日、105年2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
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
稱法庭錄音辦法,經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名稱為法庭錄
音及利用保存辦,並修正該條文第13條;復於104年8月7日
修正發布名稱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並修正該條文
13條)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於104年8月7日修正之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
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南小字第1415號侵權行
為事件之105年1月11日、105年2月18日法庭錄音光碟,其理
由僅泛言為期明瞭該2次開庭內容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