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執有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均未獲付款,爰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票款共新臺幣(下同)240,00
0元等語,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曾介紹訴外人 張和源 向上訴人借貸400,00
0元,惟嗣後訴外人張和源尚欠上訴人240,000元未還,上訴人遂於97年11月25日夥同訴外人 蔡根盛 等人,在高雄市興中公園內以阻擋伊去路之方式,脅迫伊簽發系爭本票,然被上訴人既非該筆借款之債務人,亦未答應要幫訴外人張和源承擔該筆債務,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並不存在,上訴人自不能本於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為何主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0,000元,及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附表所列之3張本票為被上訴人所簽發。
(二)被上訴人曾於96年10月間某日偕同訴外人張和源至上訴人住處商討借貸事宜,並由上訴人出借400,000元款項。
五、本件爭點為:
(一)400,000元款項之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之間?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本票款項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執票人主張其係因借款予發票人而直接收受票據,如經發票人否認,並提出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之抗辯,執票人對於已交付借款及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積極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二)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列之3張本票交予上訴人,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惟被上訴人否認為其向上訴人借貸,辯稱係其介紹張和源向上訴人借貸400,000元,張和源尚欠上訴人240,000元未還,上訴人遂於97年11月25日夥同訴外人蔡根盛等人,要求其簽發系爭本票等語,參以證人 詹守仁 於原審證稱:因為債務人一直沒有還給上訴人錢,被上訴人是介紹人,所以上訴人男友要被上訴人開本票,說不是要被上訴人還錢,是為了逼債務人還錢, 渠有 聽到上訴人男友當場有跟被上訴人說不會要被上訴人還這筆錢,上訴人男友當場說再給債務人多5天的時間籌錢,又被上訴人之所以願意簽本票,係因被上訴人是介紹人,當場沒有表示意見就簽了等語(參原審卷第48-49頁),觀諸詹守仁證述之情節與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互核一致,可認證人詹守仁所指稱之該名債務人,應係張和源無疑,則被上訴人所辯,應堪採信無訛。又上訴人就本件與被上訴人間之借貸關係,並未能提出書面借貸契約或借貸款項給付證明等資料,是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借貸之合意與給付款項之事實,自尚難僅憑系爭本票,即遽論兩造間已有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
(三)從而,本件被上訴人既非借款債務人,而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既僅係因上訴人表示不會向被上訴人追討該筆債務之角度以觀,足徵被上訴人非基於承擔張和源債務之意而簽發本票,是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自屬不存在,上訴人即不得本於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為何請求。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40,000元,及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1│744682號│80,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1月25日│甲○○│├──┼─────┼─────┼──────┼──────┼───┤│2│744680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744684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