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鈺雯 被告 吳維任 上列被告吳維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鈺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黃大杰 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原告黃鈺雯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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