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吉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抵押權設定之抵押物尚有南投縣○○鎮○○段○○○○號
土地,本件聲請人就該筆土地於聲明欄中並未記載,係該筆土地不為聲請?抑或漏未記載?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㈡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215建號建
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請提出「九和花莊」於所在地主管機關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
資料(◎內容應含有其負責人為何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請聲請人逕向該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洪吉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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