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1號聲請人 林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文營 即東興土木包工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東興土木包工業」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㈡請提出相對人謝文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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