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李文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而前來閱卷,並於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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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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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完整起訴狀1件及繕本1份。 │
├──┼───────────────────────┤
│3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