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李文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而前來閱卷,並於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完整起訴狀1件及繕本1份。         │
├──┼───────────────────────┤
│3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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