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原告與被告 黎明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