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原告 林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被告 魏詣珍
魏詣玲
魏哲弘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於110年6月3日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