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順傳被告徐靖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順傳因被告徐靖祁犯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刑保工字第8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靖祁犯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順傳於民國108年9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3日竹檢永執度110執877字第1109007222號囑託代為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9日桃檢 俊子 110執助727字第1109044225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