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原告 張翠真
張翠娟 羅文鴻 羅培心 張翠芬 張孟卿 張孟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張孟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林秀藤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林秀藤於民國106年12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林秀藤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林秀藤於106年12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林秀藤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星展銀行存摺、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復華銀行(即元大銀行)存摺、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存摺、照片為證,且有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8日豐地一字第1080009529號函附之繼承登記資料、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4日北地一字第1080005039號函附之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張林秀藤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兩造在分割該遺產前,對於該遺產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林秀藤既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該遺產,兩造復未以契約禁止分割該遺產,兩造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林秀藤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張林秀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式分割,被告亦表示同意,經本院斟酌兩造意願、維持共有物整體經濟效用,及分割結果之公平性,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尚屬允當,且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本院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林秀藤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所在│價額或數額│面積│分割方法│││││(新臺幣)│權利範圍││├──┼──┼────────┼─────┼──────┼───────┤│1│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869,200元│53平方公尺│兩造按附表二所││││段611地號││全部│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606,800元│37平方公尺│││││段615地號││全部││├──┼──┼────────┼─────┼──────┤││3│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1,793元│63平方公尺│││││段941地號││25/14400││├──┼──┼────────┼─────┼──────┤││4│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7,459元│262平方公尺│││││段942地號││25/14400││├──┼──┼────────┼─────┼──────┤││5│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7,431元│261平方公尺│││││段943地號││25/14400││├──┼──┼────────┼─────┼──────┤││6│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9,125元│207平方公尺│││││段944地號││25/9300││├──┼──┼────────┼─────┼──────┤││7│土地│彰化縣北斗鎮大安│683元│24平方公尺│││││段945地號││25/14400││├──┼──┼────────┼─────┼──────┤││8│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26,950元│924平方公尺│││││段326-2地號││25/1200││├──┼──┼────────┼─────┼──────┤││9│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4,112元│141平方公尺│││││段327-2地號││25/1200││├──┼──┼────────┼─────┼──────┤││10│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13,504元│463平方公尺│││││段333-1地號││25/1200││├──┼──┼────────┼─────┼──────┤││11│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27,562元│945平方公尺│││││段358-1地號││25/1200││├──┼──┼────────┼─────┼──────┤││12│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9,706元│208平方公尺│││││段364-1地號││1/30│││││││││├──┼──┼────────┼─────┼──────┤││13│土地│彰化縣溪州鄉圳寮│7,991元│274平方公尺│││││段365-1地號││25/1200││├──┼──┼────────┼─────┼──────┼───────┤│14│土地│臺中市豐原區萬年│185,814元│150.66平方公│兩造維持公同共││││段983地號││尺│有││││││公同共有1/3││├──┼──┼────────┼─────┼──────┼───────┤│15│存款│星展銀行中港分行│398.7美元││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16│存款│臺灣企銀忠明分行│1元││割為分別共有│├──┼──┼────────┼─────┼──────┤││17│存款│郵局│7307元│││├──┼──┼────────┼─────┼──────┤││18│存款│元大銀行│31029元│││├──┼──┼────────┼─────┼──────┤││19│投資│中華票券│1000股│││├──┼──┼────────┼─────┼──────┤││20│投資│凡甲│2418股│││├──┼──┼────────┼─────┼──────┤││21│投資│新光金│10990股│││├──┼──┼────────┼─────┼──────┤││22│其他│金飾1批│102898元│││├──┼──┼────────┼─────┼──────┤││23│其他│玉飾1條│5000元│││├──┼──┼────────┼─────┼──────┤││24│其他│珍珠項鍊1條│6000元│││└──┴──┴────────┴─────┴──────┴───────┘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張翠真│1/7│├──┼───────┼─────┤│2│張翠娟│1/7│├──┼───────┼─────┤│3│羅文鴻│1/14│├──┼───────┼─────┤│4│羅培心│1/14│├──┼───────┼─────┤│5│張翠芬│1/7│├──┼───────┼─────┤│6│張孟卿│1/7│├──┼───────┼─────┤│7│張孟傑│1/7│├──┼───────┼─────┤│8│張孟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