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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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甲○○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相對人劉 楊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 劉楊秀霞 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劉楊秀霞(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患有多障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仰賴他人照料,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9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同輩親屬僅剩其弟 楊銘鐐楊坪岑 、妹 楊愛鑾 3人,是故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5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女 劉玉玲劉玉娟 為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子女,前曾與劉玉娟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劉楊秀霞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98號裁定宣告劉楊秀霞為禁治產人,惟現可擔任禁治產人劉楊秀霞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僅餘其弟楊銘鐐、楊坪岑、妹楊愛鑾等3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禁字第98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5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女劉玉玲、劉玉娟為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2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劉楊秀霞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劉玉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4樓劉玉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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