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王永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