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雅萍被告張韋尚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雅萍因被告張韋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69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送達證書4份、通知書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暨拘提報告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件、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