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債務人方百源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方百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裁定自99年3月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5頁)。而債務人現於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操作員,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已包括加班費,並扣除勞保、健保及其他公司應扣項目共1,091元,且未加計年終獎金),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4月至99年9月薪資轉帳明細、98年6月至99年8月薪資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122、124至136頁)。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2萬6,000元,並於每年度3月10日之該期加計1次特別增加金額3萬5,000元(即該期共清償6萬1,000元,共8次),總清償金額為277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76.7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
3頁)。而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6萬0,08
0元,扣除必要支出27萬4,872元後,餘額為31萬0,897元,已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3萬7,000元,業如前述。而其自陳目前單獨居住於臺北縣三芝鄉,每月必要支出1萬0,75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供參(見消債更卷第22、23頁)。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0,79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則債務人之上開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
(三)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奢侈浪費所致等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均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而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2萬6,250元,而其願將以每月2萬6,00
0元之金額清償債務,並於每年領取年終獎金時,加計1次特別增加金額3萬5,000元;且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年,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即8年)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並於每年度3月10日之該││期加計1次特別增加金額3萬5,000元(即該期共清償6萬1,000元,共8次)。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361萬8,979元。││4.清償總金額:277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76.71﹪。││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之債權總合。││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第1至96期│每年度3月10日││││││之特別增加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4,901元│2,478元│3,336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92,911元│10,007元│13,471元│├──┼────────────────┼──────┼─────┼───────┤│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67,498元│1,922元│2,587元│├──┼────────────────┼──────┼─────┼───────┤│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2,645元│881元│1,186元│├──┼────────────────┼──────┼─────┼───────┤│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78,850元│8,469元│11,401元│├──┼────────────────┼──────┼─────┼───────┤│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0,102元│2,012元│2,709元│├──┼────────────────┼──────┼─────┼───────┤│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072元│231元│310元│├──┼────────────────┼──────┼─────┼───────┤││合計│3,618,979元│26,000元│35,0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大於0.4元者,以1元計算;未滿0.4││元者,不予計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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