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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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訴人 劉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5,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萬7,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7,740元;聲明後段部分係針對起訴後利息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9萬7,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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