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