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0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
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9,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