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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