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大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