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彭春瑜 債務人駱 燕美 債務人彭 楷成 即被繼承人 彭林月 英即被繼承人 彭楷男 之繼
承人
一、債務人 彭楷成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彭林月英 所繼承被繼承人彭楷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彭春瑜、 駱燕美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彭楷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林月英所繼承被繼承人彭楷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彭春瑜、駱燕美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彭春瑜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駱燕美、被繼承人彭楷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461,13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彭春瑜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債務人彭春瑜尚餘本金302,564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駱燕美、被繼承人彭楷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彭楷男於108年4月29日死亡,
網路查詢一順位繼承人(含債務人彭春瑜)、配偶即債務人駱燕美拋棄繼承,尚有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彭林月英;被繼承彭林月英於108年10月10日死亡,被繼承人彭林月英除債務人彭楷成外,餘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彭楷成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彭林月英繼承自被繼承人彭楷男本案之債務;惟債務人彭春瑜為借款人,債務人駱燕美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㈤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春瑜、彭│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9%│││302564│楷成即被繼│月1日起│││││元│承人彭林月│││││││英即被繼承│││││││人彭楷男之│││││││繼承人、駱│││││││燕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春瑜、彭│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2564│楷成即被繼│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承人彭林月│││百分之十,逾期││││英即被繼承│││超過六個月部份││││人彭楷男之│││依上開利率百分││││繼承人、駱│││之二十計算││││燕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