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天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1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天浩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機車零件與線材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關於「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徒手竊取 李翊群 所有之機車零件與線材
1批(價值新臺幣4000元)」部分補充為「在臺中市○區○○○路○○○號群盛機車行前,徒手竊取李翊群所有,放置在機車行騎樓置物櫃內及人行道上之機車零件與線材1批(價值新臺幣4000元)」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天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於107年8月21日入監執行,10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罪質、罪名均不相同,並無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產,造成告訴人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外,亦有其餘竊盜、妨害公務、妨害自由、毀損之前科紀錄,素行欠佳;又審酌被告犯後並非全盤坦承犯行,亦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未扣案之機車零件與線材1批(價值約4,000元),為被告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且遭被告據為己有,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1427號被告周天浩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天浩曾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未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9年8月31日7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徒手竊取李翊群所有之機車零件與線材1批(價值新臺幣4000元),得手離去。嗣為李翊群發現失竊,調取監視器紀錄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翊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天浩經傳未到。其於警詢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拿取告訴人李翊群零件等物之事實,然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其以為那些東西是不要的云云。經查,核諸被告拿取機車零件、線材之地點,係在告訴人李翊群所經營機車行騎樓處,除待修之機車外,零件、線材並未散置,而係存放在櫃子內,有現場監視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詳照片4),是該等物品顯非廢棄之物,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逕拿取而為己用,足證被告確有竊盜犯行與故意,自堪認定,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此外,復有路口監視紀錄與現場監視紀錄翻拍照片20張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檢察官許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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