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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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二號聲請人東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李慧兒法官黃義豐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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