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李慧兒法官黃義豐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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