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聲請人 鍾銘嬋 上列聲請人因與 彭江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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