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丙○○
庚○○被告丁○○
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於111年3月7日具狀陳稱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頂未登記部分)亦為繼承人之權利範圍,而請求本院一併鑑價(見本院卷第396頁),但於聲明中卻未一併請求分割該未登記建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是否請求一併分割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如請求一併分割,請補具完整之聲明、所引用之附表,及該未登記建物屬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證據,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當事人。又因請求分割遺產,需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參照)。如不請求一併分割,請陳明該未登記建物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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