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30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家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IPHONR牌耳機1副」之記載,應更正為「蘋果牌AirPodsPro耳機1副」。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家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知悉拾獲之AirPodsPro耳機係他人遺失之物品,竟因一時貪念,為圖個人私利,而予以侵占入己,顯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並有害於社會秩序,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所侵占之耳機1副已返還告訴人 胡庭芳 ,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依約完成賠償給付,見有悔意之態度,有卷附之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憑,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電機工程工作,獨居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足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侵占之蘋果牌AirP
odsPro耳機1副,雖屬其本案侵占犯罪之犯罪所得,惟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已如上述,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