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執他字第3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被告甲○○(已死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3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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