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4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於93年12月24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又於94年2月24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劉敏芳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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