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股票之種類。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文憲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股票之種類。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文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