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1604號
原   告  陳麗梅
被   告  林賢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99年6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間,屢以其所有00
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原告使用之0000-000000門
號手機,但待原告接聽,卻即掛斷,致原告因該騷擾,無法
以上開手機與客戶隨時保持連絡,受到財產上損失,已為匪
輕。乃被告於其間同年月17日晚間9時36分許,更將「賤人
、幹」之簡訊文字,發送至原告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內,予以
侮辱、恐嚇,而使原告身心飽受痛苦。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附加利息為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9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有於上開時間遭
原告所有0000-000000手機門號所撥打、並傳送簡訊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645
號妨害名譽案件,核閱卷附該2門號99年6月16至同年月17
日間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字卷第7至13頁),其內確有00
00-000000手機門號係被告所申辦、且在該2日內,撥打11
通電話、1則簡訊於0000-000000門號手機等內容,是原告
此部分所陳,固堪審認為真。然原告既求命被告賠償其因此
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有如上述,則就類此電
話撥打、簡訊發送行為,確係由被告所為各節,仍須舉證以
實其說,始符合民法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277條前段之賠
償及證明法則。但查兩造素不相識,原告係待提起告訴,並
由警方取得前揭查詢單,而知該0000-000000門號乃被告所
申登後,方指謫被告應負刑事、民事責任一節,業據原告自
承在卷,則以雙方未有故舊恩怨為觀,何以被告需為上開騷
擾,及恐嚇、侮辱非行,已值懷疑。再者,首述0000-00000
0門號,為預付卡,見諸卷附通聯調閱單即知(他字卷第7
頁),而該種電信門號,因申辦較易,遭人冒名請領者有之
、甚或民眾需錢孔急,而自甘申請後出售他人使用、轉資為
犯罪之工具者,亦非少數,凡此俱係本院辦案上已知之事實
,再衡諸被告於當事人欄所示之戶籍地,雖即係前揭0000-0
00000門號之帳寄地址,但首列簡訊之發送基地台位置,卻
在桃園市蘆竹鄉等事實,亦有該通聯調閱單在卷可查(他字
卷第7、9頁),但其間有何地緣關係,同屬費解,是在被
告未及於本院審理、或另案偵查到庭抗辯之情形下,實難以
該0000-000000預付卡門號之申登人為被告,即遽為不利於
其之認定。至於原告餘稱伊於99年10、11、12月有回撥0000
-000000行動電話,該接聽者有應答姓林等語,因乏其他訴
訟資料供勾稽,即難憑採。準此,本院因認原告關於被告確
曾使用0000-000000門號手機,對其長期騷擾、並予恐嚇侮
辱等有利於己之侵權事實,舉證仍未充分,所請容非有據,
無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並附加遲延利
息,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首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