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禹蘭英
被   告  湯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 陸佰 陸拾壹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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