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全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育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