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祖敦 法定代理人 鄭輝三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 張鳴鐘
曾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14,000元/平方公尺《台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4.94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62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ꆼ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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