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新豐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金益先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榮郎 、 游謝玉燕 、 游金隆 、 游宏基 、游宏樞、 游肇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