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黃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旅田徐鴻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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