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聲請人 黃紹淑
徐義權 葉婷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紹淑、徐義權、葉婷琪等係被繼承人 陳癸淼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黃紹淑、葉婷琪分別係被繼承人陳癸淼長子 陳卓遠 、次子 陳卓介 之配偶,為被繼承人陳癸淼之媳婦;而聲請人徐義權係被繼承人陳癸淼長女 陳卓雲 之配偶,為被繼承人陳癸淼之女婿,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皆非屬繼承人,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