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5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29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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