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景福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就任,依法應於六個月內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前清算完畢,惟因該公司尚有部分債權及債務未處置妥善至清算業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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