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健彰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忠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1,5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