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682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丙○○○
16號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