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第三人(即債權讓與人)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手機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茲因第三人與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訂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約定,將應收帳款讓與債權人,詎債務人屆期未予清償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未依照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相關文件以供釋明,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