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叁公克(包裝袋重零點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為警查獲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因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一二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物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就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係屬誤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三公克,空包裝袋重○‧三二公克),有該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二○○○○六四○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